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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险专项经费管理拟调整

发布日期: 2017-06-02 15:54 [绿色光明网]

深圳新闻网讯 10月17日记者从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广东省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下简称《管理办法》)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支出控制更严格诸如电脑设备、数据存储设备等设备和耗材的费用范围被删除。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原则上不调整,确需调整的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已批预算总额的50%。

工伤取证费使用范围收窄

根据征求意见稿,工伤保险专项经费是指按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列支的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工伤预防费。其中,工伤预防费使用范围包括:工伤预防的宣传费用,包括通过各种媒介和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所需费用,如媒体宣传、政策咨询、公益广告等费用;工伤预防的培训教育费用,包括对参保的用人单位及职工开展的工伤预防培训教育活动等费用,具体使用标准按照当地物价等有关部门相关规定执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开展工伤预防研究和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调研和咨询指导等费用,等等。

工伤取证费使用范围包括:工伤事故调查取证所需的交通、食宿等费用;聘请医疗、法律等专家对疑难工伤认定案例进行论证、评审所需劳务费用,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工伤调查取证所需费用,等等。

劳动能力鉴定费使用范围包括对工伤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费用,以及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认、医疗终结期确认、工伤复发确认、工伤康复确认、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确认等费用。

与第一次征求意见稿相比,工伤取证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的使用范围收窄,其中工伤取证费从六项减少到三项,劳动能力鉴定费从九项减少到五项。购置、维修工伤调查取证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必要设备或耗材费用相关内容被删除。一稿中“赴现场鉴定点组织开展现场鉴定所需的交通费用,提供上门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异地鉴定)服务所需的交通、通讯、食宿等费用”的规定也被删除。

年度预算调整金额不能超过50%

与现行的暂行办法相比,《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对三项专项经费有限额指标。工伤预防费在保证储备金足额留存和工伤保险待遇、医疗康复费和职业康复费、工伤取证费和劳动能力鉴定费足额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实际收缴总额的百分之五的比例安排使用。

征求意见稿拟规定,具有工伤保险专项经费使用权限的部门或机构每年七月根据上年度专项经费实际使用情况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负责制定下一年度工伤保险专项经费资金需求。

工伤保险专项经费的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调整。因法规政策变动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各有关单位应当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说明调整原因及有关依据,并按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报批。调整的预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用款单位原已批准预算总金额的50%。

广州日报记者 何颖思

来源: 广州日报 编辑: 陈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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