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新闻网讯 2016年深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新基准缴费标准下调约32.27%。工伤保险政策有大变化啦!各用人单位注意,七月份社保账户扣款金额可能有所不同哦。我市为企业减负再出新招,7月起,工伤保险行业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重新确定各行业费率政策。新基准缴费标准总体水平下调约32.27%,一年预计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
2016年深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新基准缴费标准下调约32.27%
2016年深圳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a工伤风险类别细分为八类
我国工伤保险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在体现风险互济的基础上,还要反映不同行业间的工伤风险程度。这是工伤保险区别于其他社会保险的显着特征,也是强化用人单位工伤预防意识、保障职工职业安全的重要手段。
我市工伤保险原来按低风险行业、较高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3类风险类别缴费,其划分比较粗,难以全面如实地反映目前各国民经济行业的真实风险差别,难以充分发挥利用行业差别费率这一经济杠杆提高企业风险意识、加强工伤预防的作用。
而国家最新规定,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依次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货币金融服务等为一类,批发业、餐饮业等为二类,食品制造业、娱乐业等为三类,医药制造业、汽车制造业等为四类,家具制造业、建筑安装业等为五类,渔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等为六类,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核燃料加工业等为七类,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等为八类。
“此次将工伤风险类别由原来的三类细化为八类,有利于建立健全与行业工伤风险基本对应、风险档次适度的工伤保险费率标准,有利于落实工伤保险基金‘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筹资原则。”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b新基准费率总体下调超30%
据介绍,2015年9月,我市工伤保险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分别为0.4%、0.8%、1.2%。为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从去年10月起至今年6月30日止,我市阶段性下调了工伤保险费率基准费率50%,一类、二类、三类行业基准费率阶段性调整为0.2%、0.4%、0.6%,并在此基础上实施了浮动费率政策。据测算,2015年10月至今年6月可为参保单位减负5.15亿元。
市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从今年7月1日起,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重新确定了基准费率标准。我市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由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原一类至三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4%、0.8%、1.2%,调整为一类至八类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14%、 0.28%、0.49%、0.63%、0.66%、0.78%、0.96%、1.14%。
“与去年9月阶段性下调费率前我市原三类行业基准费率标准相比,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2.27%左右,按基准费率政策初步测算,全市一年可减轻用人单位负担6.48亿元。”该负责人介绍,最低行业基准费率(如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保险业)由0.4%降至0.14%,最高行业基准费率(如煤炭开采和洗选业、黑色金属矿采选业)由1.2%降至1.14%;各国民经济行业所对应的新基准费率标准,均比原基准费率标准降低。
记者对比发现,与国家基准费率标准(一类至八类分别为0.2%、0.4%、0.7%、0.9%、1.1%、1.3%、1.6%、1.9%左右)相比,我市新基准费率标准总体水平下调了31.86%左右;一类至四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30%,五类至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下调了 40%。
c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在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础上,实现总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水平的目标,不会降低参保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水平。不仅如此,今后还会随着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逐步调整提高。如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每年都会随上一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提高而自然增长。
d工伤发生率越低
缴费费率有望越低
按照国家规定,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工伤保险费率档次。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按照规定,今后我市将根据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情况,另行制定实施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进一步降低工伤预防工作做得好的参保单位缴费费率,二类至八类行业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最低可以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50%。”该负责人表示。
工伤保险遵循的原则是什么
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
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
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
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
4、个人不缴费原则;
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
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
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
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
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
10、集中管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