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按下列范围专款专用:
(一)安全设备、设施费用;
(二)安全教育培训费用;
(三)安全科技专项费用;
(四)安全生产检查与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费用;
(五)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监控费用;
(六)应急救援相关费用;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办法由市行业安全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和预算,安全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前款规定的工程项目建设,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广东省有关规定开展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二十八条 鼓励企业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支持企业进行信息化建设,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对达到三级以上安全标准的企业,在下列方面给予支持:
(一)安全生产费用减半提取,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减半存储;
(二)工伤保险费率按照规定向下浮动费率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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