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光明网> 新闻周记 | 图闻周记 | 光明人物 | 一周档案 | 老照片的故事 | 口述光明

现场作业安全

发布日期: 2017-06-06 15:41 [绿色光明网]

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在易燃、易爆、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可能发生坠落、挤压以及其他各类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

第三十一条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作业、设备大修作业、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作业及其他危险作业,应当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并遵循下列规定:

  (一)开展作业前风险分析,制定预防和控制措施;

  (二)明确作业人员的职责、安全作业规程或者标准;

  (三)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了解作业范围和风险,具备危险作业能力;

  (四)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监控,告知作业人员安全注意事项,及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

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危险作业的,应当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作为承包单位,并在承包合同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在承包单位进行危险作业前,企业应当告知承包单位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核查。

第三十二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使用危险化学品前,应当告知从业人员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和安全使用方法,并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三十三条 企业机械设备转动部位、挤压部位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装置。

企业的电气线路配置、移动式电器具以及电气设施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企业作业需要临时用电的,应当到所在地的供电企业办理临时用电手续。

 

来源: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编辑: 陈圆圆

光明新区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光明,szgmx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