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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新区城管局严格执法 向违法户外广告“亮剑”

发布日期: 2017-06-19 10:05 [绿色光明网]

深圳新闻网讯 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不仅存在安全隐患,极易导致安全事故发生,还严重影响新区的整体形象。近日,新区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大队二中队在巡查中发现楼村社区公常路龙大高速路口对面有两处未经审批设置的户外广告,经调查取证,依法对两处违法户外广告的责任人作出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今年以来,新区城管行政执法监察一、二、三队,各自分工、相互协作,重点对光明大道、北环大道、公常路、观光路、松白路、光侨路等新区主要干道两侧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违法户外广告开展清拆整治工作。通过与广告业主沟通、协调、宣传,加强引导力度,有效地减小了工作阻力。同时,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对未经许可擅自设置的违法户外广告依法进行拆除,共拆除违法户外广告509处、1005块、31262平方米,新区主干道的违法户外广告已基本清拆完毕。

下一步,新区城管将继续加强监督、巡查,建立长效机制,巩固清拆整治成效。同时将清拆工作的重点向新区次干道和城中村转移,消除安全隐患,净化新区视觉空间,提升新区市容环境。

普法小贴士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户外广告是指在建筑物外设置的路牌、招贴栏、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屏、招牌、橱窗、标语、气球、条幅、彩旗及充气式设施,利用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悬挂的广告以及派发的宣传品等。

《深圳经济特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经市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在户外设置经营性条幅、标语、气球、彩旗、充气式设施等广告设施;禁止在户外派发经营性宣传品。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广告物品。

宝安日报 记者 李军涛 通讯员 蓝汝风 文/图

来源: 宝安日报 编辑: 刘屹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