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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可取 光明交警盯紧你

发布日期: 2017-08-09 23:36 [绿色光明网]

案例一:

2017年05月09日07时24分许,戴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光明新区松白路主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光明新区人民医院路段时,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行驶由右往左变更车道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碰,导致李某倒卧在车道内,李某身体及该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又与同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戴爱明当场驾车逃逸。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仔细察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并在道路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迅速报警处理,反而驾车逃逸,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仔细察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17年05月29日02时45分许,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光明新区玉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星工三路路口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石某驾驶的在玉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口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石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驾车逃逸。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林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疏忽大意,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并且在道路上发生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迅速报警处理,反而当场驾车逃逸,存在过错。石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17年05月16日22时20分许,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光明新区南环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维也纳酒店路口时,该车头与前方停在路口等信号灯由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遇情况处置不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报警和及时配合执勤交警处理事故,反而逃逸,存在过错;无证据证明曾凯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陈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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