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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被罚

发布日期: 2017-09-27 11:47 [绿色光明网]

深圳新闻网9月27日讯 2017年4月25日,卫生监督员对位于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楼村社区新村9巷11号101楼至201楼的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建农西医内科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发现:1、在药房发现2017年04月09日、24日至25日处方5份及广东省医疗机构门诊收费收据4份,处方后记医师栏署名陈标发;2、陈标发能提供执业助理医师相关证书。

陈标发自述

在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建农西医内科诊所单独接诊病人后独立开具以上处方。该诊所医生骆敏自述:没有指导陈标发开具以上处方,为陈标发独立接诊病人后开具。该诊所管理人员黄贞涌自述:1、陈标发为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建农西医内科诊所聘用的助理医师;2、以上处方及收费收据为该诊所出具的;3、处方是陈标发独立接诊病人后开具的。

经核实,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张建农西医内科诊所(经营者:张建农)存在:于2017年4月9日、24日至25日使用执业助理医师陈标发单独执业的违法事实。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陈标发个人违法行为另行立案处罚。

卫生监督员表示,经过详细核查,该诊所持有效《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对该诊所使用执业助理医师陈标发单独执业的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对该诊所予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小课堂

新区卫生监督员介绍,《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四)使用执业助理医师单独执业。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二)违反第(二)、(三)、(四)项规定的,按照每使用一人二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新区卫生监督所特别提醒

为保障身体健康,市民就诊时请选择取得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日常生活中,市民就诊时往往只看医疗机构是否合法,而忽略了该机构的医生是否取得相关资质。市民应当选择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的医生坐诊的医疗机构看病,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严格依法开展执业活动。

看病时,市民应该怎样才能防范并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

1、查看该机构是否持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2、了解医生是否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执业(或备案)地点是否为当前医疗机构。

3、保留相关纸质材料,如病历本、收费票据等,以便维权。

4、如发现诊所存在相关违法情况,可及时向卫生监督部门举报。

宝安日报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陈玉修

来源: 宝安日报 编辑: 李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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