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色光明网>社会治安> 新闻周记 | 图闻周记 | 光明人物 | 一周档案 | 老照片的故事 | 口述光明

光明一诊所使用无证人员行医被罚款5万
卫监所提醒:医护人员必须带证行医

发布日期: 2018-02-14 09:10 [绿色光明网]

深圳新闻网2月14日讯 案例回顾

2017年6月29日,光明新区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李松蓢社区的某诊所进行卫生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有一名患者正在输液,在该场所药房发现2017年06月29日处方1份,姓名栏登记为陈某,处方后记医师栏署名邹某;该场所现场有一名身穿白大褂的男子,《居民身份证》登记姓名为邹某,现场未能提供《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证书;该场所持有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经询问,诊所经营者承认邹某是该诊所聘用的“医师”,在该诊所从事接诊病人、开具处方等工作。姓名栏登记为陈某的处方是由邹某接诊后开具。询问邹某,邹某承认自己独立接诊患者陈某并开具以上处方,自己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资质证书。患者陈某现场指认邹某为其接诊。

经核实,该诊所存在:2017年6月29日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邹某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其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2017年8月30日,卫生行政执法部门对该诊所作出: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5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邹某的违法行为另行立案处罚。

监督小博士: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使用符合岗位资质要求的卫生技术人员,并不得有下列行为:(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七十条第二款: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新区卫生监督所温馨提醒:

谨防“合法”医疗机构中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害。

日常诊疗中,市民往往只顾看病治疗而较少关注医疗机构的不规范行为,如妇科诊所超范围看牙科、医生不具备资质、消毒不规范等。那么,如何才能更好防范医疗机构中的违法行为或者辨识出“合法”医疗机构背后的谎言呢?新区卫生监督所支招,教市民在就诊过程中如何保护好自身健康权益:

1、选择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就诊。合法的医疗机构均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市民就诊时,首先要察看机构是否具备卫生行政部门颁布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其次看许可证的有效日期;再者看证上的诊疗科目。可直接观察医疗机构明显处是否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通过“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网站——便民服务”或者深圳卫生监督手机APP查询医疗机构资质。

2、对医生资质进行认定。如对接诊医生的资质有疑问,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数据查询-执业医生”进行查询;或者深圳卫生监督手机APP查询医生资质。

3、就诊过程中,市民需考虑医疗机构的消毒、卫生状况,了解该机构是否有完备的消毒设备,查看药品器械是否包装完好,有无已消毒标志等,尽量保证自身的安全。

4、注意留存相关单据。建议市民在就医时保存好各项就诊单据(包括病例本、收费收据、各项诊疗单据等),以便在发生医疗纠纷时作为证据使用。

5、如在光明新区内发现医疗机构存在相关违法情况,可及时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卫生监督所举报(举报电话:0755-81733385)。

宝安日报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吴注辉

来源: 宝安日报 编辑: 吴炳然

光明新区官方微信公众号:深圳光明,szgmx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