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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诊所看病,需确认医师是否持证上岗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8-12-12

工作人员查处非法诊所。

非法行医诊所查获的药品。

深圳新闻网12月12日讯 近日,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接到市民投诉:其朋友(浦某某)因“感冒、咳嗽”到玉塘街道玉律社区的一家无证诊所就医,该诊所涉嫌无证行医。光明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根据投诉人提供的地址,对玉塘街道南光高速玉律段桥洞旁第二栋101进行调查。现场发现:1.在该场所门口处的一张桌子抽屉内发现处方笺一张;2.现场发现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一箱,药品一袋;3.现场发现一名身穿灰色上衣的老年男子,自称姓陈,可以出示身份证,未能出示《医师资格证书》及《医师执业证书》。同时,询问陈某,其自认:1.上述药品是其准备为患者看病时用的;2.上述处方是其接诊蒲某某后开具的,因蒲某某未拿药,就未收费;3.其2018年3月10日承租该场所,只接诊了蒲某某一名患者。

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未发现陈某因“非医师行医”而被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处罚的记录。

违法事实认定

经调查,陈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南光高速玉律段桥洞旁第二栋101开展医师执业活动,违法所得无法确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第100项,给予陈某:没收葡萄糖氯化钠注射液一箱、药品一袋,并处罚款人民币两万元整(¥20000)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陈某接受处罚,自觉缴交了罚款,并停止开展相关违法行为。

法律知识知多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十九条 申请个体行医的执业医师,须经注册后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行医。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宝安日报 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陈董来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