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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巍委员 关于加强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建设的建议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19-01-24 21:01

宋巍委员作大会发言。

居民小区是最基本的社会细胞,是搞好社区治理的基础和载体。在条件成熟的住宅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实现居民自治,发挥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作用,对于健全社会治理体系、提高社会治理水平、构建社区共建共治共享新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一、光明区住宅小区管理现状 

当前,光明区正进入加快建设发展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城市更新工作的快速推进,商品房住宅小区如雨后春笋般增长,这些居民来自全国各地,人员之间互不熟悉,居民生活独立性强。小区大多由具有营利性质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而多数小区物业公司只负责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辅助设施运行维护等服务,居民缺乏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有效组织。据2014年1月1日新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依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组织和推动,居民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难度较大,目前光明区的住宅小区大多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

二、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随着物业管理规模的扩大和业主维权意识的提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不规范、小区开发遗留问题、业主维权难等矛盾纠纷日益增多,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难、运作难、数量少、管理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尤为突出。加之缺乏业主委员会,现在大部分小区的事务基本由物业公司决定,业主的利益易受到损害,基本得不到保护,造成小区内社会公共秩序紊乱,影响居民的正常生活。长此以往,广大小区业主会把积怨归结到政府层面,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这既不利于社会的长治久安,也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设。

因此,小区中各要素的互动过程必须有一定的规范来约束和调整,各种利益纠葛冲突也须有制度化的渠道予以疏解。而业主委员会的成立,能加强小区居民的自我管理,有利于调解和整合小区中的矛盾冲突和利益纠葛,对建立和谐小区、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业主委员会是沟通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的桥梁,代表和维护着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的合法权益。在相关机构的指导下负责制定业主委员会章程,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监督居住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实施,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检查和监督,协助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管理工作。可以说,业主委员会是整合广大业主的共同意愿,维护广大业主合法权益的有效组织形式。委员会的存在,有利于明确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的责、权、利关系,有利于促进形成物业管理市场竞争机制,在物业管理市场中发挥重要作用。

因此,条件成熟的小区,应由政府有关部门出面指导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委员会,要借鉴“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化解”的枫桥经验,实现业主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在小区内真正当家作主。

为加快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步伐,促进光明区住宅小区规范化管理,建议把推进居民小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组建工作,纳入光明区今后社会建设总体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加强组织协调,推动居民小区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对已具备条件尚未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要尽快推动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并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和指导,切实发挥业主委员会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编辑:陈圆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