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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列报道

莫因谣言混淆视听 听听律师专业说法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07-01 10:46

深圳新闻网7月1日讯 记者了解到,近日,有一些申报人仍然对光明中心区项目楼村土地整备工作政策知之不多,甚至被一些道听途说的消息混淆视听。为此,记者采访了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光明中心区项目楼村土地整备工作法律顾问总负责人尹志华律师,请律师从专业角度答疑解惑。

问题1

如何认定“违法建筑”?

在土地整备过程中,存在很多无证房屋被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而强制拆除或没收的情形,那什么是违法建筑?简单来说,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禁止性规定,通常无任何用地报批和规划报建手续而动工建设的房屋及设施。对违法建筑的认定,需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不是土地整备部门认为是违法建筑就是违法建筑的,而是由规划土地监察部门依照《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及《深圳经济特区规划土地监察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调查认定,作出拆除或没收的处罚决定后,被认定为违法建筑。

问题2

关于违法建筑物转让、出租不受法律保护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此,违法建筑物的转让,由于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了转让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出租人就未经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有效。”因此,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的违法建筑物进行出租,所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3

相关单位如何界定抢建行为?

抢建行为被认定后会被如何处理?

答:抢建行为主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界定,主要有《深圳市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试行)》(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9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二款对“新建增加不当补偿费不予补偿”做了明确规定,从法理上讲,抢建行为指项目范围内涉及主体得知项目启动后,涉及主体在项目范围内以增加补偿款为目的而新建、加建永久建筑物、临时建筑物等行为。

在光明中心区(楼村)土地整备项目,对于抢建行为的认定,有专门部门进行调查核查,若抢建事实确定,抢建行为一旦予以认定,对于抢建部分将不予补偿,涉嫌诈骗等刑事犯罪的将移送公安机关,由司法机关根据刑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相应的刑事责任。

问题4

不确认面积清点表的后果?

在土地整备过程中,申报人进行申报并不代表其就是被补偿人,也不代表申报人就有权利获得补偿款。申报人进行申报后,按照确权程序,申报人需要填写申报表、确认面积清点表,确权表等相关文件,由土地整备部门进行权属调查、认定,最终确定被补偿人,并对其进行补偿,如申报人不进行前述确权程序,则无法对申报人进行补偿。

宝安日报 记者 熊丹丹 通讯员 彭彦冰 李文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