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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一旅店接待员未获有效健康合格证被查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10-16 10:52

工作人员对旅店进行检查。

深圳新闻网2019年10月16日讯 2019年8月7日,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位于玉塘街道的某旅店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发现:1.该场所处于经营状态;2.从业人员黄某卿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超过有效期)。

卫生监督员现场询问该旅店的管理人员,其自述:1.黄某卿是该旅店的前台接待员,具体工作是负责接待顾客和为顾客办理入住登记;2.2019年6月1日至8月7日期间,黄某卿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

2019年8月16日,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该旅店进行复查,现场检查前台黄某卿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体检日期:2019年08月09日)。

据执法人员介绍,该旅店存在以下行为:2019年6月1日至8月7日期间,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的黄某卿从事接待顾客、办理入住的前台工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中,积极配合监督,黄某卿已于2019年8月9日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且无证据表明该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情节(处罚情节: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内容: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当事人接受处罚,自觉缴交罚款,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知识知多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光明新闻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邹家璇 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