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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19年9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10-22 15:16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19年度9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9月累计监督检查157家生产经营单位,行政立案处罚113宗,经济处罚113宗,其中监督罚款合计92.55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光明区公明泰隆机电注塑机配件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光明区公明泰隆机电注塑机配件行,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单位因没有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而将11桶用于清洗门店机台用的白电油存放于轿车后备箱中(共约220kg),该单位对11桶危险化学品白电油的危险特性及存放要求表示不知情。

法律依据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的行为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对深圳市光明区公明泰隆机电注塑机配件行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立即改正,并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共计五万五千元的决定。

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对储存仓库和场地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不能与普通商品和货物一同存放,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案例二:深圳市润鼎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新湖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润鼎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经查:该单位培训主要以PPT和口述为主,只有部分员工进行了培训考核,未如实记录员工郑某、黎某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此外,该单位除了在8月组织过一次消防应急演练外,其他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演练都未组织过。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对深圳市润鼎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共计一万元的决定。

温馨提示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企业的主体责任。通过教育培训,可以使从业人员正确按章办事,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认识和掌握生产中的危险因素,保障安全生产。从业人员上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当包括:1.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和安全生产基本知识;2.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3.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4.工作环境和危险因素;5.安全操作规程;6.自救互救方法和现场紧急情况的处理;7.预防事故和职业病危害的措施以及应注意的安全事项;8.其他需要培训的安全生产内容。

案例三:深圳市宝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冲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街道安监办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宝盛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对冲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经查:冲床具有速度快、压力大的特点,在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必须遵守安全规程。该单位投入使用的3台冲床,未张贴安全警示标志,存在安全隐患。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

处罚结果

对深圳市宝盛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对冲床张贴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作出了处罚款人民币共计一万元的决定。

温馨提示

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重视,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应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区域,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保障从业人员的知情权,有利于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实现安全生产。


深圳市光明区安全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10月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