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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一理发店使用未取得有效健康证从业人员被查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12-04 11:41

案件回顾

2019年10月11日,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位于公明街道的某理发店进行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发现:1、该经营场所能出示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上标示的经营项目为:理发店,有效期限为2017年4月26日至2021年4月25日。2、该经营场所有在该场所大厅位置公示《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3、现场检查邓某正在为顾客进行洗头,邓某现场未能出示有效健康合格证。

卫生监督员现场询问邓某,其自述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从事为顾客洗头和理发的工作,未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经调查核实,该理发店存在:于2017年4月至2019年10月11日期间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邓某从事洗头和理发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当事人在整个案件调查中,该案件受委托人邓某积极配合监督,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查询深圳市卫生监督管理系统,未发现当事人有因上述案由而被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处罚的记录,适合从轻情节。参照《深圳市卫生计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序号13“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符合从轻情节(处罚情节: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内容:警告,并处500元罚款)。当事人接受处罚,自觉缴交罚款,并主动改正违法行为。

法律知识知多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卫生防疫机构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卫生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一)卫生质量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而继续营业的;

(二)未获得“健康合格证”,而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

(三)拒绝卫生监督的;

(四)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

光明新闻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黄宇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