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绿色光明网 > 系列报道 > 

系列报道

一诊所拒缴纳罚款 光明区卫监所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0-09-23 11:39

【案例回顾】

2019年,光明区卫生监督所对深圳某中医(综合)诊所检查时,发现该诊所存在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诊所执业场所内开展诊疗活动、未在诊所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户外牌匾中的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不相同三项违法行为,以上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相关规定。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对其作出罚款56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诊所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区卫生监督所依法向被处罚机构送达行政处罚文书后,被处罚机构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罚款。经过催告程序,该诊所仍然拒绝履行缴纳罚款义务。2020年4月,区卫生监督所向盐田区人民法院申请对该诊所进行强制执行,盐田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卫生法律小课堂】

一、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诊疗活动被处罚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七条 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的人员应当符合岗位资质要求。

医疗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五)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

第七十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相关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以及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证书: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五项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立即改正,按照每使用一人五万元的标准处以罚款,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二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医疗机构停业整顿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万元罚款;造成患者重度残疾或者死亡的,并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相关诊疗科目或者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同时对非卫生技术人员处十万元罚款。

二、医疗机构未在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处罚的依据与医疗机构户外牌匾中的机构名称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不相同被处罚的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第三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在其执业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有关单项诊疗服务许可证,并公示诊疗时间、药品及医疗服务价格等信息。

卫生技术人员开展医疗卫生技术活动时应当佩戴有本人姓名、照片、职务或者技术职称的标牌。

医疗机构的牌匾、印章和医疗文书中的机构名称应当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载明的机构名称相同。

第七十一条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按照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违反第一款规定,处一千元罚款;

(二)违反第二款规定,按照每人一千元的标准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三款规定,处五千元罚款。

【何谓行政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有何影响】

在卫生行政处罚中,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除当事人因法定理由或者特殊情况,未向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并经批准的,逾期不履行,可以依法加处滞纳金,故当事人务必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缴纳罚款,对于被实施罚款未缴纳超过规定的时限,经催告当事人仍不履行的,卫生行政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不缴纳罚款,拒不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将被记录失信名单,影响被处罚人的出行、住宿、购房贷款甚至子女上学等。

光明新闻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林昌钻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光明区在行动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