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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光明区出台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0-11-02 16:34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材料产业引领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光明区新材料产业自主创新能力,鼓励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推动产业高端发展,培育企业做大做强,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优势材料、关键战略材料及前沿材料等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条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新材料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80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及评审认定,企业与光明科学城前沿交叉科研平台联合开展的新材料领域企业委托研发项目,按企业实际支付项目资金的5%予以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新经济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新材料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3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10%予以额外资助,每年分别给予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对获得国家科技主管部门立项,且单笔资助为100万元以上(含)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国家资助的5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对获得市发改部门产业化事后补助项目、市科创部门技术攻关项目、市工信部门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等新材料领域扶持资金,且单笔资助为100万元以上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资助的30%给予配套资助,每家企业每年配套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对上一自然年度购买或融资租赁单台(套)价格200万元以上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购买或融资租赁合同实际支付金额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对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为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对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3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50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一条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二条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8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三条打造“瞪羚企业”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科技型企业,每家给予3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5%给予资助,每家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对年度研发投入不少于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实际支出研发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年每家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支持新材料企业推进专利技术成果转化,对于企业自有核心发明专利从授权之日起3年内,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高于(含)1000万元、不足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奖励;形成高新技术产品销售额高于(含)2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报2个产品。(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六条对自主研发生产集成电路关键材料的企业,按不超过该关键材料销售发票金额的5%给予奖励,每年每家奖励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七条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八条对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的企业以及经省、市工信部门评定新材料首批次产品的企业,按新材料首批次产品认定后一年期间的材料销售合同实际到账金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为100万元,每家企业每年最多申报2个产品。(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九条对开展技术改造的企业,按所获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金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条对上一自然年度新引进且未获得用地支持的企业,第一个完整年度实现年度营业收入1亿元及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一条对企业处理有毒有害废液废弃物的环保投入,按上年度实际支付环保服务费用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5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对入驻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家以上,且入驻企业数量同比增长20%以上的产业园区运营方,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金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四条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五条本措施中除第六条“配套资助”、第十六条“集成电路材料销售资助”、第十八条“首批次材料销售资助”、第十九条“技术改造资助”及第二十一条“环保投入资助”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二十六条本措施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