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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出台支持“3+1”产业发展系列政策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0-11-02 16:34

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智能产业提质发展的若干措施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光明区智能制造产业自主创新能力,扩大产业规模,打造应用场景标杆,构建产业支撑平台,引进培育优秀企业,优化空间布局,根据《深圳市光明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20-2035)》,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地、纳税地和统计地均在光明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人工智能、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与网络、柔性电子、前沿技术等智能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二章支持政策

第三条对依托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及前沿交叉科研平台在光明区开展成果转化的智能产业化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80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四条对经市级以上决策,由中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同层次的国外科学院(工程院)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带项目、带技术、带资金在光明区创办的具有重大战略意义的科技型企业,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50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五条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民营500强、新经济500强及深圳工业百强企业在光明区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智能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中心,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连续3年按照该研发中心上一自然年度核准研发费用的10%给予额外资助,每年分别给予金额最高为1000万元、8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六条对获得市级智能产业技术攻关重点项目、产业链关键环节提升项目或工业互联网技术应用相关扶持资金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资助的3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七条对经科技创新局认定,为企业提供EDA(电子设计自动化)工具和IP(知识产权模块)、设计解决方案、先进工艺流片、先进封测服务、测试验证设备等公共技术支撑和服务的集成电路设计、制造、封测公共服务平台,按平台实际建设投入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5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八条对购买EDA设计工具软件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九条对购买IP(知识产权模块)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条对开展高端IC工程测试验证及产品分析的企业,按实际购买费用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2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一条对运用平台类服务商工业互联网技术开展创新项目的企业,按合同金额的2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十二条鼓励企业向区内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建设的创新支撑平台采购平台服务,按实际采购费用的3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2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三条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联合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设立院士工作站,对院士工作站实现科技成果转化两个及以上的企业,按成果转化协议实际交易额的1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四条对新获得或新落户光明区的国家、省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分别给予最高为80万元、5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五条对区科技企业孵化器毕业企业,留在光明区发展,且上一自然年度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六条对获得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投融资机构股权投资的企业,按投资机构实际投资额的20%,分三年给予金额最高为400万元的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七条对新落户且纳统在光明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资助。(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八条打造“隐形冠军”培育库,每年认定一批成长型企业,每家企业给予6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对其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部分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十九条对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500万元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享受区级普惠性研发费用补助基础上,再按其研发费用的5%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条对估值5亿元以上、累计融资达5000万元以上,且近3个自然年年均企业估值增长率在100%及以上的准独角兽企业,连续3年按其每年研发费用的15%给予资助,每年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二十一条对被国家工信部认定为制造业“单项冠军”培育企业和“单项冠军产品”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二条对上一个自然年内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的资助;对上一个自然年内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万元的资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三条对通过国家、省、市级以上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认定的工业企业,按认定后一年内首台(套)产品销售金额的20%给予资助,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四条对开展技术改造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按所获市级工业技术改造资助的50%给予配套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2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五条对在智能制造、智慧园区、智能医疗、智能安防等领域建设特色应用场景项目的企业,按其控制系统、软件方面实际投资额度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最高为300万元。(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第二十六条对本区企业购买经区科技创新局备案认定的智能产业创新产品,按该创新产品认定后一年期间购买价格的1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资助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区科技创新局)

第三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措施与光明区其他同类优惠措施,由企业自主选择申报,不重复资助。

第二十八条本措施的资助与奖励资金在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九条本措施中除第六条“配套资助”、第十一条“工业互联网技术创新项目资助”、第二十二条“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资助”、第二十三条“首台(套)销售资助”、第二十四条“技术改造资助”及第二十五条“智慧场景建设资助”外,其余项目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光明区地方财力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第三十条本措施自2020年10月26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光明区科技创新局负责解释。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