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绿色光明网 > 

光明区2020年9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0-11-10 19:13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0年度9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9月共执法检查248家,行政立案处罚65宗,经济处罚64宗,其中经济行政罚款96.99万。

案例一:深圳市天龙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公明分厂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天龙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公明分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天龙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公明分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12项:(发现3台(套)以下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天龙祥钢结构有限公司公明分厂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安全设备是为了保护从业人员安全、防止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设备和机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直接关系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性,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案例二:深圳市鑫瑞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鑫瑞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鑫瑞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8号(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市鑫瑞锋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电工作业;2.焊接热切割作业;3.高处作业;4.制冷与空调作业;5.煤矿安全作业;6.金属非金属矿山作业;7.石油天然气作业;8.危险化学品作业;9.爆破作业等。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的工作接触的危险因素较多,危险性大,因此,特种作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操训练,并经考试(考核)合格后取得证件再上岗。任何声称只要交钱即可取证的机构或个人,其提供的证件均为伪造证件,切勿上当受骗。

案例三:深圳市群创电子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公明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群创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群创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为7的规定,对深圳市群创电子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加工、制造业等生产单位的其他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矿)、车间(工段、区、队)、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性质对其他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生产经营单位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详细、准确记录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案例四: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酒精)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 年版)》序号118实施标准(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长进金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温馨提示】

危险化学品具有易燃、易爆、毒害、腐蚀等危险特性,一旦储存不善发生事故,会严重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危险化学品对储存仓库和场地以及储存数量都有一些特殊的要求,不能与普通商品和货物一同存放。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于专用仓库,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