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0-11-25 12:43
【案例回顾】
近日,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检查某中医(综合)诊所,发现该诊所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亦未设立传染病预检分诊点。经查,该诊所存在未设立传染病分诊点的违法事实。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医疗机构应当实行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应当引导至相对隔离的分诊点进行初诊。医疗机构不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应当将患者及其病历记录复印件一并转至具备相应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以及《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没有设立感染性疾病科的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传染病分诊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医疗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的规定,予以该诊所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光明区卫生监督所根据国家、省、市、区疫情防控有关工作要求,不断加强医疗机构传染病管理工作,切实规范各医疗机构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工作,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全覆盖执法检查,督促各医疗机构落实传染病防治的主体责任,重点检查发热门诊、预检分诊点等设置情况,疫情报告和管理情况,预防感染与控制情况,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情况,医疗废物处置情况,全力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和生命安全。
【名词解释】
传染病预检、分诊:医疗机构为有效控制传染病疫情,防止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对就诊的患者预先进行有关传染病方面的甄别、检查与分流。
【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一)区分特定时期特点传染病类型,提前筛选出具有传染可能的病种进行分诊,防止医疗机构发生院内感染;(二)向就诊的各类人群提供特定时期防治特定传染病健康知识;(三)体现人文关怀,为就诊人员提供便利。
【温馨提醒】
(一)市民若出现发热该怎么办呢?
市民如有发热、流行病学史有异常,应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立即前往就近发热门诊就诊。目前光明区发热门诊有:1.中山大学附属第七医院(深圳),地址:深圳市光明区新湖街道圳园路628号;2.中国科学院大学深圳医院(光明),地址:深圳市光明区马田街道松白路4253号和4221号。
(二)市民到医疗机构就诊,在预检分诊环节该怎么做呢?
市民应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准备好健康码,认真填写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问卷,确保内容真实无误,配合医疗机构的体温检测等传染病预检分诊工作。
(三)新冠肺炎流行病学调查问卷,主要问什么呢?
一般询问以下情况:1.是否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2.近14天内是否去过国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或有病例报告的社区?3.近14天内是否接触过来自国外、国内中高风险地区的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的患者?4.近14天内是否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核酸检测阳性者)有接触?5.近14天内您的家庭或办公室等小范围内是否出现2例及以上发热和/或呼吸道症状的病例?
光明新闻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刘朝英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光明区在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