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绿色光明网 > 平安光明 > 

平安光明

一男子多次高空抛物被刑拘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1-01-28 15:51

深圳新闻网2021年1月28日讯 “当时我正在停车,突然一个啤酒瓶砸下来,落在我脚边,吓了我一大跳。幸亏没砸到头上。”说起自己的经历,石先生仍心有余悸。

石先生近日骑着自行车到一餐馆吃饭,突然一个啤酒瓶从天而降,砸在其脚边。石先生抬头查看时,发现4楼一男子站在窗边。“谁扔的瓶子?”石先生朝男子发问,男子看了石先生一眼,不予理会。石先生准备离开时,见该男子又从楼上扔下一个啤酒瓶,砸在了马路中央,石先生立马报警。

光明警方接到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锁定嫌疑人苏某,于当天14时许在一旅馆内将其抓获。

据苏某交代,其当天在房间内喝酒,闲来无事便走到窗前将啤酒瓶扔到了楼下的绿化带上。民警问其往外扔酒瓶时是否查看楼下的情况时,苏某称自己当时喝醉了,并不清楚。民警问其酒瓶是否砸到行人,苏某坚定地说没有。当民警问其,如何确定啤酒瓶扔到了绿化带上,且没有砸到人时,苏某陷入了沉默。

无独有偶,1月4日晚,何先生向南凤派出所报警称,他停放在楼下的小汽车前挡风玻璃无故破了一个窟窿。民警通过走访调查了解到,1月4日晚,小区9楼的住户张先生8岁的儿子在家玩耍时,曾将一颗鹅卵石从洗手间窗口抛下,这颗鹅卵石刚好砸在了何先生小车的前挡风玻璃上。在派出所里,张先生诚恳地向何先生道歉,赔偿了其损失,并教育了孩子。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光明警方提醒广大市民,高空抛物不仅需要承担民事责任,还有可能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光明新闻记者 俞冰传 通讯员 向佳佳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光明区在行动

[编辑:谢燕丽]
上一条: 欢迎市民举报交通违法行为
下一条:
返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