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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23 16:20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度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2月共执法检查49家,行政立案处罚32宗,经济处罚32宗,经济罚款金额为23.63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骏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骏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1名)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骏宇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 7 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3 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 2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逸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逸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 4 名)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逸鑫精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 42 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4 名以上 6 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 0.5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裕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新湖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裕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裕嘉印刷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6实施标准的规定,给予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深意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深意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深意达纸品包装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 18 实施标准(从业人员 9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处 0.5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诚恒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诚恒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20 年度 1-6 月、8-12 月)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诚恒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 17(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9 人以上20 人以下的,处 0.3 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 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