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绿色光明网 > 

光明区2020年1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3-23 16:20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0年度1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2月共执法检查169家,行政立案处罚135宗,经济处罚135宗,经济罚款金额为158.16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源得富投资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公明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源得富投资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承租单位(入驻李松蓢第一工业区129号工业园的13家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源得富投资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25的实施标准(涉及4个以上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4.5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源得富投资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给予人民币4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旺亿达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旺亿达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 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四名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3、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法律依据】

旺亿达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5号(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 0.8万元罚款)、序号第 17 号(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0.3万元罚款)、序号第4号(从业人员9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处 0.3 万元罚款)实施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捌仟元罚款;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处人民币叁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以上合并对旺亿达电业制品(深圳)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1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杰美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新湖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杰美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杰美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6项的实施标准(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杰美克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给予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同新兴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同新兴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同新兴输送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7实施标准(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同新兴输送设备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伟创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伟创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从业人员(3 人)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伟创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0实施标准(培训时间不符合规定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 0.6 万元罚款)的规定,对深圳市伟创业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给予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