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05-12 15:19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度3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3月共执法检查168家,行政立案处罚81宗,经济处罚81宗,经济罚款金额为76.30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科洛西姆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科洛西姆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8 人)。2、 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2021 年 1 月)。3、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
【法律依据】
深圳市科洛西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 6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 人以上 9 人以下的,处 1 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 17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处 1 万元罚款);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 46 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处 2 万元罚款;)的规定,以上合并给予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优瑞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且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优瑞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2、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特种作业人员1名)。
【法律依据】
深圳市优瑞康模具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7实施标准(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序号42实施标准(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名以上4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1.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2.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以上合并,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人民币23000元(贰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东海精机(深圳)制造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东海精机(深圳)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与承租单位(深圳市刀锋精密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2、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法律依据】
东海精机(深圳)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 25 实施标准(涉及1个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欧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欧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10 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欧菲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 5 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 9 人以上的,处 2.9 万元罚款。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上 30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可比照上述情形增加 0.5 万元处以罚款。),给予人民币34000元(叁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长盛迅兴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安全规程第1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3的规定,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长盛迅兴精密组件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一台行车吊钩未安装防脱装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起重机安全规程第 1 部分:总则》(GB6067.1-2010)4.2.2.3 的规定。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人数为 69 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长盛迅兴精密组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 12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 3 台(套)以下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 2 万元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 17 项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处 1 万元罚款,以上合并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