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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党员干部出国出境“任性”不得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1-05-13 10:55

外面世界那么大,想去国外境外“潇洒走一回”的人可不少。但对于党员干部来说,出国出境并不是随心所欲、说走就走的,必须守纪律讲规矩。

【案例】

L某,中共党员,某机关干部。2019年5月,L某经审批出境香港购买生活用品,其为图省事方便,返回后未按规定将尚有有效签注的港澳通行证交由组织人事部门集中保管,并于2019年5月、6月期间,在未履行报批手续的情况下,先后5次因私出境香港。因违反组织纪律,L某受到党纪处分。

【解读】

为加强对党员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维护党纪政纪,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公安部等有关单位或部门曾陆续印发了系列规范性文件,如《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2003年1月)、《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2004年12月)等,一是明确了党员干部因私出国(境)需先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同意再到公安部门办理出国(境)手续;二是实行报告登记制度,个人出入境证照需上交有关组织人事部门集中统一保管。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对违反上述有关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可给予从警告到留党察看的党纪处分。本案中,当地纪委根据L某违纪程度给予了相应处分。

除此之外,如果党员干部在国(境)外还有违反外事纪律、赌博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还将根据违纪违法行为性质,与上述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进行合并处理。

党员干部应不断强化组织观念、纪律观念,深刻认识到擅自违规出国(境)不是小事私事,而是事关纪律规矩的大事公事。应发挥先锋示范作用,自觉遵守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绝不能“说走就走”,让遵规守纪成为一种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纪法小贴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光明新闻记者 俞冰传 通讯员 樊敏 刘启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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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