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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10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11-18 12:11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10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0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39家,行政处罚立案69宗,经济处罚69宗,经济罚款金额为52.73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超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超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压力容器一个)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超旭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 11 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 4 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 1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奕骄商贸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奕骄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奕骄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 46 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 50 人以下的,处 1.5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恒搏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恒搏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9月9日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恒搏达塑胶模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 17 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处 2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拓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拓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拓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6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9 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 1 人以上3 人以下的,处 0.5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