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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1年11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1-12-15 15:4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1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1月共执法检查企业224家,行政处罚立案101宗,经济处罚101宗。其中,事故处罚176.84万元,监督罚款52.76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科震光电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科震光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生产车间:5处配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科震光电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 11 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上7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2.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 25000元(贰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中科森瑞科技有限公司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中科森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在应急预案编制前未按照规定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科森瑞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 46 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整改,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9 人以上 20 人以下的,处 1.3 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3000 元(壹万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凌通制冷机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凌通制冷机电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张某)存在未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制止和纠正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凌通制冷机电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 1 项(新增)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项以上3项以下职责未履行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出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恺威医疗器材(深圳)有限公司储存的一种危险化学品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恺威医疗器材(深圳)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储存的一种危险化学品(环氧乙烷)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恺威医疗器材(深圳)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118项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储存 2 个以下危险化学品品种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中原电磁线有限公司未按照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中原电磁线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演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中原电磁线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4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