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1-10 22:03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1年1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2月共执法检查企业233家,行政处罚立案123宗,经济处罚123宗,经济行政罚款127.87万元。其中,事故处罚47.33万元,监督罚款80.54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宏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宏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设备(一处起重机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宏伟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铭扬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铭扬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谢某、黄某、胡某)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铭扬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众利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众利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2家承租经营单位:深圳市宏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先峰达机械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众利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5项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情形,处0.4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30000(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蒋某作出人民币4000(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共给予人民币34000元(叁万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松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松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在危险化学品中间仓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松禾智能系统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1项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深圳市工蜂家具研发制造有限公司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工蜂家具研发制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工蜂家具研发制造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3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为3名以下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0.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企业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