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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光明区2022年3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光明区政府在线发布时间:2022-04-12 15:33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3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3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25家,行政处罚立案34宗,经济处罚34宗,经济行政罚款12.44万元。其中,监督罚款12.44万元,事故处罚无。

案例一:深圳市恒泰裕实业有限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恒泰裕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未与7家承租单位及1家承包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恒泰裕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5项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1个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2万元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处以罚款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上述情形,处0.1万元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作出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宏欣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宏欣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宏欣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4项的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处0.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必佳达电子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必佳达电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铣床1台,钻床1台)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必佳达电子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镁之鑫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镁之鑫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2、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

【法律依据】

深圳市镁之鑫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5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从业人员数量为5人以上9人以下的,处2.6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6000元(贰万陆仟元整)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综上合并,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6000元(叁万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