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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2年4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5-19 15:24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4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4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74家,行政处罚立案75宗,经济处罚75宗,经济行政罚款177.27万元。其中,监督罚款45.59万元,事故罚款131.68万元。

案例一:深圳钣精鑫五金有限公司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钣精鑫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2楼丝印车间)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钣精鑫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1项实施标准(责令改正,可以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在作业场所设置报警装置的,处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三泰五金加工厂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三泰五金加工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照规定进行应急预案修订(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调整)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宝安区公明三泰五金加工厂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序号第5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20 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博思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博思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博思创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永长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永长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公司将5桶工业用高性能粘接剂(15千克/桶)、23桶清洗剂(20千克/桶),储存在铁皮棚仓库内]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永长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1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危险化学品数量2T以下的,处5.5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55000(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