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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2年6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2-07-12 16:29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2年6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6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93家,行政处罚立案89宗,经济处罚89宗,经济行政罚款75.84万元。其中,监督罚款75.84万元,事故处罚无。

案例一:深圳市光明区中博大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2项条件不具备:未配备3名以上专职的安全培训管理人员,专(兼)职师资在本专业领域无5年以上实践经验)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区中博大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培训学校存在有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明区中博大智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14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中任意二项条件的,处0.6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培训学校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中瑞达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中瑞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3名新入职员工的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瑞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调整补充)》序号第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3人以上5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标准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鸿联实业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鸿联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鸿联实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鸿城数码有限公司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鸿城数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应急物资及装备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鸿城数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四十五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52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发现有1种(项)应急物资及装备未落实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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