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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公家的油“揩”不得 律己的“弦”松不得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07-15 15:04

【案例】

2015年至2019年,某事业单位领导L某驾驶私家车上下班及从事非公务活动。期间,L某一直将单位的一张机动公务油卡放在私家车上供自己使用,在市内外使用该公务油卡为其私家车加油花费近3万元。后L某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被责令退赔相关费用。

【解读】

随着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和公车改革的深入推进,公务用车管理更加规范严格,公车私用等问题得到有效遏制,但一些新的“车轮腐败”问题正蠢蠢欲动。个别公职人员开始在私车上动歪脑筋,想尽办法揩公家的油,将私家车的油费、维修费、过路费、洗车费甚至个人消费与公车捆绑报销,以这些私车公养的形式,为车轮上的“腐败”穿上隐形衣。L某作为该单位领导,使用公务油卡为私家车加油的做法,自认为没人会注意,人是走进了新时代,占便宜思想还停留在过去。私车公养虽然通常涉案金额不大,但其不仅违反了公车管理有关规定,更是车轮上的“腐败”,本质上已不属于作风问题,而是将公款据为己有的贪污侵占、化公为私的腐败行为,如果不加以阻止会演变成其他更严重的腐败,所以必须要及早管住,及时制止。

公是公,私是私,不能混在一起。私车公养一方面暴露个别党员干部心里没有装着纪律法律,脑袋没有绷紧律己的弦,另一方面也反映个别单位公车管理、公务油卡管理制度不健全。党员干部要强化纪律意识,自觉抵制“揩油”行为,时刻牢记公车姓“公”不姓私。同时,党政机关单位也要扎紧制度的笼子,推行一车一卡、单车能耗核算等制度,刹住“车轮腐败”的不正之风。

【纪法小贴士】

1.《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2.《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应当加强公务用车使用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公务用车,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使用公务用车。

光明新闻记者 俞冰传 通讯员 樊敏 王玮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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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