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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出炉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08-17 14:25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8月17日讯(宝安日报记者 杨曦)近日,光明区集体资产管理局发布《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9月13日之前,通过邮箱反馈或书面反馈提出意见。

据了解,《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资金资产资源交易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的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光明区社区集体经济的资金资产资源交易行为,优化营商环境,促进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实现多方共赢。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的通知》(深办字〔2016〕55号)等有关规定,参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适用于光明区社区股份公司的“三资”交易活动。

征求意见稿明确,城市更新项目拆除用地范围内集体用地占比≥20%,须通过交易平台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择优选择合作方;城市更新项目拆除用地范围内集体用地占比<20%,可采用单一来源谈判交易方式确定合作方。社区股份公司集体用地自主开发(含自主实施城市更新)项目应遵循下列步骤程序:项目论证、项目公示、项目审核、民主决策、项目备案。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含城市更新)公开招标交易步骤程序:前期研究及立项、进行资产评估并制定项目方案、项目公示、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股东大会表决、入场公开招标交易、公示、备案。集体用地合作开发竞争性谈判交易应遵循如下步骤程序:前期研究及立项、进行资产评估并制定项目方案、项目公示、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筛选意向单位、拟谈判对象审核、股东大会表决、发布公告、竞争性谈判、公示、审核、备案。

根据征求意见稿,集体用地合作开发涉及城市更新的,有关用地合作开发交易程序应在取得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批复后启动,前期研究立项工作可在规划审批前启动。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留用土地合作开发交易程序应在取得留用土地批复后启动;对确有必要须提前引入合作开发主体的,经区土地整备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社区股份公司可依据已签订的项目实施协议书开展集体资产评估,引入合作开发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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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