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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对抗审查错上加错 迷途知返悔不当初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09-05 11:45

【案例】

安某(中共党员、某机关单位公职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在某工程项目上为A公司提供了关照,事后在收受公司老板财物时,安某灵机一动,与之签订《借款协议》,为其违法行为披上虚假外衣,以防日后被查问时可谎称是借款买房。之后听闻纪检监察机关介入调查相关问题,安某担心事有败漏,几次叮嘱A公司老板,交代不能说出他们之间的违纪违法事实。对方表示“打死也不会出卖兄弟”。

接受审查之初,安某仍然心存侥幸,深信与社会老板之间的攻守同盟靠谱靠得住,一再以装病、巧言如簧等伎俩拒不交代问题。但经办案人员思想教育,A公司老板将所有行贿事实和盘托出,并主动提供聊天记录、取款记录等材料,所谓的攻守同盟瞬间崩塌。最终,安某如实供述,并交代了之前串供、订立攻守同盟的事实。安某因对抗组织审查及其他违纪行为,受到党纪政务严肃处理。

【解读】

对抗组织审查是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的严肃问题。党章将“对党忠诚老实”作为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将“对党忠诚”写入入党誓词。对党忠诚,不是抽象的而是具体的,不是有条件的而是无条件的。而忠诚老实,首先意味着要严守党的纪律,如果违纪了,就要知错认错,知错就改。由于担心承认将面临处罚,仗着“小聪明”,心存“小侥幸”,有些犯错党员干部未能及时“迷途知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十六条将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作为一个独立的违纪行为作出专门规定。上述案例中,安某与他人串供,捏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的借款协议,企图掩盖违纪违法事实,这些都是典型的对抗组织审查行为。但对违纪违法人员来说,“现实往往并不能如其所愿”。最终反倒使错误更严重,像本案中的安某除了受贿还构成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被合并追究责任。只有相信组织、依靠组织,积极配合组织审查,主动如实全面说清问题才是正确出路。因此,与之相对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将主动交代问题、配合组织审查明确规定为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情形,对犯错干部仍给予挽救帮助的机会。

纪律和规矩,是约束,更是保护。严管才是厚爱,执纪执法是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践证明,所谓对抗组织审查的“补救”措施,无一例外都会以失败而告终,只能是错上加错,最终吃到自酿的苦果,最终懊悔不已。

【纪法小贴士】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三条 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五)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坚决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集团活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三)包庇同案人员的;(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宝安日报记者 俞冰传 通讯员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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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