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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印发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 企业落户楼宇最高奖6000万元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09-07 10:13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9月7日讯(宝安日报记者 李军涛)近日,记者从光明区工信局获悉,光明区正式印发《光明区促进楼宇经济发展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为企业提供一批高品质、可预期、低成本的楼宇空间,加快推动光明区楼宇经济发展壮大。

据了解,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盘活空间、提质增效、集约发展”工作部署,围绕打造世界一流科学城和深圳北部中心的目标,为企业提供一批高品质、可预期、低成本的楼宇空间,盘活存量楼宇资源,提升楼宇综合产出效益和功能形象品质,加快推动光明区楼宇经济发展壮大,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深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的意见》、深圳市《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有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光明实际,光明区印发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共4章19条,对纳入“光明招商网”信息采集范围,建筑使用功能为研发办公且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独栋楼宇(含裙楼),不含宾馆酒店、商场超市、公寓,给予支持。

第一章,总则。此部分包括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适用范围、产业导向4条。一是明确了政策编制目标,即打造高品质、可预期、低成本产业空间,盘活存量楼宇资源,提升楼宇综合产出效益和功能形象品质,加快推动光明区楼宇经济发展壮大。二是坚持“市场为主、政府引导、多方发力”原则,强化政府引导,优化扶持政策。三是明确本办法适用区域范围为光明街道、凤凰街道,其他片区的楼宇经区政府同意后,可参照执行。四是支持楼宇重点引进软件信息业、科技金融业、科技服务业等符合市、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光明科学城功能定位的企业。

第二章,资助标准。此部分共包括区外企业落户楼宇奖励、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楼宇综合贡献奖励、科技企业培育奖励及综合配套奖励7条,搭建全面系统的扶持政策体系。

第三章,监督管理。此部分共包括楼宇产业监管、监督考核、产业空间供需状况监测、搭建产业空间信息共享平台4条。

第四章,附则。此部分包括择优不重复原则、资金来源、租金价格释义、办法有效期4条。明确了“择优不重复”申报原则、资金预算来源、租金价格定义及政策有效期等相关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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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行办法》资助标准有哪些?

1.区外企业落户楼宇奖励。区外企业在光明区依法经营,可申请以下奖励:

(一)对“世界500强”全球总部企业给予6000万元奖励;对“世界500强”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机构,给予3000万元奖励;对“中国500强”总部企业,给予3000万元奖励。

(二)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企业给予2000万元奖励;对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1000万元奖励。

(三)对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0万元、800万元、300万元奖励。

(四)对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奖励。

(五)对落户当年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亿元以上且地方财力贡献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科技金融业、科技服务业企业,给予1000万元奖励。

(六)对在光明区注册但经营不满1年,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并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承诺第二年纳入光明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地方财力贡献达到4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在相关承诺指标达成后,给予800万元奖励。

(七)对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300万元奖励。

(八)对年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的批发企业、年销售额达到1亿元以上的零售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

(九)对一级及以上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十)对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奖励。

2.引进优质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奖励。对经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楼宇运营主体(以下简称运营主体),每自主引进一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及科技研发平台,可申请相应奖励。

(一)每引进一家“世界500强”全球总部企业、“世界500强”在光明区设立的地区总部或具有研发、销售、贸易、结算等职能,并与光明区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独立法人总部、“中国500强”总部企业,给予运营主体200万元奖励。

(二)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总部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50万元奖励;每引进一家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的市一级以上分支机构,给予运营主体120万元奖励。

(三)每引进一家在境内沪深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以及海外主要资本市场主板和创业板上市的企业,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奖励。

(四)每引进一家独角兽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及示范产品生产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运营主体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奖励。

(五)每引进一家国家、省、市级重点实验室或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研发平台,分别给予运营主体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

3.承租单位租金及装修补贴。

对新引进的第五条规定的主体,租赁楼宇进行经营的,给予其三年租金支持。补贴标准为15元/平方米/月,资助面积不超过2万平方米,单家企业年度最高资助360万元。对于区内符合相关规定的存量主体,新租赁本办法规定的楼宇进行经营的,租金补贴标准可参照本条执行。对于上述新引进及存量主体租赁楼宇后进行装修的,按实际装修费用的50%,一次性给予其最高500万元装修补贴。

4.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对于上年度营业收入超10亿元且财力贡献超2000万元,在光明区无自有研发办公用房的企业,首次在光明区购置自用研发办公用房(不含附属、配套用房及光明区政策性产业用房)的,按实际购房金额1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3000万元补贴,分三年拨付。企业获得补贴期间及补贴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企业购置的研发办公用房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须返还已拨付的专项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5.楼宇综合贡献奖励。

(一)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综合贡献给予运营主体奖励,年度最高奖励150万元:1.楼宇年度财力贡献合计2000万元以上;2.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50亿元以上。

(二)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综合贡献给予运营主体奖励,年度最高奖励300万元:1.楼宇年度财力贡献合计5000万元以上;2.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80亿元以上。

(三)独栋楼宇年度入驻率不低于70%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按该楼宇承租机构年度综合贡献给予运营主体奖励,年度最高奖励500万元:1.楼宇年度财力贡献合计1亿元以上;2.楼宇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合计100亿元以上。

6.楼宇科技企业培育奖励。

(一)对于新认定的国家和省、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运营投入、服务能力、入孵团队等情况进行评分分档,分三年按档次分别给予运营主体最高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资助。

(二)鼓励专业运营机构参与楼宇运营,打造以科研经济为主导的新型产业园。对于实缴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运营楼宇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运营机构,在其进驻楼宇运营满1年,且实际缴付1年房租后,按照15元/平方米/月补贴标准,予以其最高300万元奖励。

(三)对于新认定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20万元资助;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有效期内(三年)的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考核,根据考核情况,分档次每年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最高20万元资助。

(四)鼓励运营主体以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专业化、市场化、定制化的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运营管理水平,吸引优质科技企业入驻。鼓励符合条件的运营主体积极申报认定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光明区科技创新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资助。其中,2017年1月1日后建成且建筑面积不少于5万平方米的园区,承诺自认定为科技创新园后首年考核时满足相关认定条件的,首次考核达标后,一次性给予运营主体50万元资助。

7.楼宇综合配套奖励。

综合考量楼宇入驻企业营业收入(产值)、纳税贡献及用地规划许可等情况,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在周边商业配套、外立面改造、交通接驳、用电保障、人才住房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运营主体经营的集体食堂面积达400平方米、800平方米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60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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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