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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发布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09-29 10:33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2年9月29日讯(宝安日报记者 李军涛)近日,记者了解到,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深圳市关于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升利用外资质量的若干措施(修订版)》《深圳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总部企业办法》等相关政策,光明区制定并发布了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2)(简称《指引》),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以按要求申报。

适用对象方面

《深圳市光明区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申报指引(2022)》中跨国公司总部企业是指跨国公司设立的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一)总部定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在境外注册的母公司在本市设立,以投资或授权形式对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企业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唯一总机构。跨国公司须以外商投资性公司、管理性公司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本市设立地区总部。跨国公司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是指未达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标准,实际承担境外母公司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功能的外商投资企业(含分支机构)。

(二)地区总部和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不含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等行业领域,上述行业总部认定另行按照相关行业政策执行。

(三)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符合条件的跨国公司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按照本申报指引执行。

申报条件方面

(一)申报地区总部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总部定义。2.申报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光明区内,申报企业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美元。3.申报企业被授权管理的境内外独立法人企业不少于2家,其中至少有1家注册在深圳市内。4.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2亿美元。服务业领域企业设立地区总部的,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

(二)申报具有总部功能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总部定义。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或其分支机构,且注册地在深圳市光明区内,申报企业实缴的注册资本不低于100万美元。如以分支机构形式设立的,总公司拨付的运营资金应不低于100万美元。3.母公司资产总额不低于1亿美元。4.经母公司授权,承担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以上区域内的拓展研发、销售、贸易、结算、数据等总部功能。

(三)申报主体未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或至申报之日已移出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申报材料方面

申报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初审材料;初审通过的企业,由区商务局提交以下材料至市商务部门复审。

受理机关方面

(一)初审受理,1.受理机关:区商务局。2.受理时间:每年5月、10月。(二)复审受理,受理机关:深圳市商务局。

办理流程方面

区商务局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企业到区商务局提交申报材料——区商务局报送初审结果至市商务局——市商务局复审——作出认可决定并颁发证书/不予认可决定——发送认定通知至区商务局。

办理结果方面

经审核认定的跨国公司总部企业,市商务主管部门出具通知结果(附件5)并颁发《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

办理时限方面

(一)初审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二)复审承诺办结时限:8个工作日。

证件及有效期限方面

(一)证件:深圳市跨国公司总部企业认定证书。(二)有效期限:五年(有效期内须每年年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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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林秋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