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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明纪丨履职有尺 失职有责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2-11-11 12:51

【案例】

Y某是某机关单位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人,在具体负责某市政工程项目时未能正确履行职责,对其中的一个绿化工程项目没有认真监督把关,未及时发现种植的行道树的高度、胸径、冠幅严重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并在该问题未整改到位的情况下,同意对项目竣工验收,且后续未采取有力措施督促整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Y某被给予党纪问责处理。

【解读】

习近平总书记曾就领导干部履职尽责问题特别强调:“必须做到责任过硬,树立正确政绩观,发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作风,以钉钉子精神担当尽责,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履职尽责是党的工作纪律中的基本要求。工作纪律不仅限于管党治党方面,无论是党务工作还是行政工作,不正确履行职责都可能违反党的纪律。一般来说,“职责”的来源主要有四类:一是法定职责,即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职责,比如某些行政执法职责;二是基本职责,即该工作岗位应遵守的具体规定,如相关行业领域、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等;三是授权性职责,即因有权机关或人员授权而获得的职责和权限;四是依照惯例应履行的职责,即虽没有明文规定,但按照约定俗成的惯例或工作习惯应遵守的职责。

上述案例中Y某未及时发现问题,发现问题后不予纠正、未按要求督促整改,导致绿化工程项目严重不符合要求,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这种工作作风严重背离一名党员干部应有的务实担当精神。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强化工作纪律是党员干部做好本职工作的内在需求和重要保证,党员干部都应牢记职责使命,强化自我管理,履行好各项应尽职责,以实实在在的成绩,真正做到对历史和人民负责。

【纪法小贴士】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在党的纪律检查、组织、宣传、统一战线工作以及机关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光明新闻记者 俞冰传 通讯员 王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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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