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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3年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3-13 15:46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3年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2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32家,行政处罚立案52宗,经济处罚52宗,经济行政罚款10.24万元。其中,监督罚款10.24万元,本月无事故罚款。

案例一:深圳市联芯源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联芯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数:11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名焊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联芯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42号(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名以上4名以下特种作业人员未建立培训、复审档案的,处0.3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3000元(叁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鑫兴龙文体劳保商贸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鑫兴龙文体劳保商贸有限公司(人数:13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4名员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鑫兴龙文体劳保商贸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调整补充)》违法行为编号1006的实施标准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森之龙五金塑胶厂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森之龙五金塑胶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未对丝印车间的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进行定期检测)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森之龙五金塑胶厂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3项(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1台以上3台以下安全设备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同惠仪器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同惠仪器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同惠仪器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34违法行为编号1034(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 9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 900 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900元(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