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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解读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3-06-01 13:25

读特客户端·深圳新闻网2023年6月1日讯光明新闻编辑 王潇 整理《深圳经济特区光明科学城发展促进条例》于2023年6月1日起施行,共八章六十四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规划建设、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人才环境、保障与服务等。

治理结构方面

1、进一步明确光明科学城治理结构。《条例》对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光明区政府在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中的职责分工进行了梳理,明确了由市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的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加强协作配合,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光明科学城建设和发展”、光明区政府“承担光明科学城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责”“提供空间保障,营造优质人才服务和生产生活环境”等内容。

2、支持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创新。《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投融资及建设运营管理方案》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模式的创新做法,明确市政府批准设立的光明科学城开发运营企业承担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创新载体和基础设施的投融资、建设、运营、成果转化服务等相关工作,并支持开发运营企业通过市场化运营,推进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面向国内外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共享。

规划建设方面

1、完善规划编制和项目选址机制。《条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精神,规定“由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光明科学城范围内城镇开发边界外的生态单元规划,按照生态功能提升导向,明确单元内指标管控要求,并作为规划许可的依据”。

2、落实用地保障并加强用地管理。为满足光明科学城开发建设用地需求,并推进产业用地布局优化,《条例》贯彻落实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及首批授权事项清单有关要求,明确“科学装置集聚区新增建设用地、林地定额指标,探索按照规划期总量管控方式统筹实施”“推行二三产业混合用地,实行科研、生产等主导功能设施与宿舍、商业、公共服务等配套设施混合布局”等规定。

科学研究方面

1、明确科研载体重点建设内容。《条例》对光明科学城关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前沿交叉研究平台、科技支撑服务平台、国家实验室、省实验室、重点实验室等科研载体的布局、培育和建设分别作出细化规定,明确了各类科研载体的重点建设内容和发展方向。

2、强化对创新主体的支持。《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创新主体“牵头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大科学工程建设”“创新国际大科学计划发起、运营和管理机制”“牵头或者参与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并明确市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创新主体开展科研攻关、成果转化等活动的支持。

3、深化科研项目经费改革。《条例》明确支持在光明科学城探索开展科研经费管理改革,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完善科研项目资金激励引导机制,并进一步支持光明科学城从事基础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独立法人科研机构探索实行财政科研经费包干制。

4、加强科技创新交流合作。《条例》鼓励港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创新平台,与光明科学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共建产学研平台,开展项目申报、科技研发、成果转化等深度合作;并注重加强光明科学城与国际知名科学城的交流,支持国际学术机构、科技组织、科技服务机构和跨国企业研发中心等落户光明科学城。

成果转化方面

1、推动建设科技成果转化平台。《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布局建设国际技术转移转化中心、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基地、中试产线、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以及新型产业园,同时要求市政府加快构建光明科学城科技成果转化所需的应用场景,支持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开展测试、试用、应用。

2、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条例》提出:支持设立在光明科学城的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成为职务科技成果单列管理试点,探索建立职务科技成果专门管理制度和监管机制;建立和完善科技创新服务链,鼓励培育和发展科技服务机构,引入技术经理人,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链条服务。

人才环境方面

1、突出对人才的引进和培养。《条例》坚持人才引领发展的战略地位,推动光明科学城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改革,明确市政府支持光明科学城探索实行更加积极、开放、有效的人才政策,实施按需精准引才计划;鼓励高等院校创新人才培养方式,支持港澳优秀大学生在光明科学城创新创业;支持有关单位申请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科研工作(分)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

2、强化对人才的服务和保障。《条例》充分发挥市场在人才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公共服务配套供给,提高对国内外高端人才的吸引力;注重提升人才服务效能,要求市人才工作部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加强政策衔接,提供便利化的人才服务,并支持光明科学城设立国际人才服务中心,优化国际人才服务。

保障与服务方面

1、探索多元化的投融资模式。《条例》明确建立健全稳定可预期的市、区两级财政保障机制,并明确市相关投资基金、产业资金支持落地在光明科学城的项目,光明区政府会同市有关部门积极谋划光明科学城专项债项目,切实发挥政府投入的导向作用;同时引导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加大投入,为光明科学城建设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2、提升科技金融服务功能。《条例》鼓励政策性、开发性金融机构支持光明科学城重大项目的建设和发展,支持在光明科学城建设科技金融功能区,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在光明科学城落户并开展金融创新,提供多样化的金融服务,支持光明科学城的科技型企业开展上市挂牌、债券发行、并购重组、再融资等活动。

3、大力促进科研要素流通。《条例》规定:推动开展自用科研物资、实验试剂和仪器设备进出境分类分级监管,对经认定的用于科研教学、校准检测、比对实验的仪器、设备、低风险用品等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进出境通关便利政策,提高通关效率;由市政府统筹管理基于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形成的科学数据,在确保国家安全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前提下,推进科学数据共享。

4、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条例》支持光明科学城构建更加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包括:鼓励创新主体联合设立产业知识产权运营中心,开展专利挖掘、专利运营、维权保护工作;支持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平台,提供贯穿创造、保护、运用、管理、服务全链条,涵盖全门类业务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支持优化知识产权融资服务体系,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培育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市场等。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