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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3年5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发布时间:2023-08-03 11:38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3年5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5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54家,行政处罚立案72宗,经济处罚72宗,经济行政罚款104.2万元。其中,监督罚款67.45万元,事故罚款36.75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智顺欣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智顺欣机械有限公司(人数:40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智顺欣机械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7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 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隆博尔科技有限公司的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隆博尔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危险物品(1瓶压缩的氩气19.5kg、1瓶压缩的的二氧化碳22kg,共 41.5kg)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隆博尔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 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6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危险物品量<2T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金晖盛塑胶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定期进行演练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金晖盛塑胶有限公司(人数:8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2021年3月-2023年3月期间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增塑剂油罐)作业定期进行演练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金晖盛塑胶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 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根据2015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第二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序号第56项(责令限期改正,可按照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马逸翔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马逸翔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有关设施、设备(配电箱一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一处)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马逸翔五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11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4 处以下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 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