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2023年8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23-09-06 18:21 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3年8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8月共执法检查企业207家,行政处罚立案78宗,经济处罚78宗,经济行政罚款148.77万元。其中,监督罚款68.73万元,事故罚款80.04万元。

案例一:深圳市通成汽车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通成汽车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焊工:卢某(特种作业操作证过期,未复审)、李某(无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进行焊接作业]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通成汽车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7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3人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处2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市优柯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优柯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人数:25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优柯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新增项违法行为描述: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实施标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或者未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管控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的,处1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市迎利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迎利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与2家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迎利来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20年版)(调整补充)》序号第25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涉及2个以上4个以下的承包承租经营单位的,处3万元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0.4万元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该公司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林某某作出人民币4000元(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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