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2023年11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3-12-20 13:04 来源: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3年11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11月共执法检查企业154家,行政处罚66宗,经济处罚66宗,经济行政罚款29.23万元。其中,监督罚款29.23万元,本月无事故罚款。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中技达新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1家承租单位(深圳市林全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中技达新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28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中技达新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周某某作出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合一钢构工程有限公司(总人数:12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合一钢构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 年版)》序号第8项实施标准(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占总人数30%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合一钢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市一讯达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备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锂离子电池储存仓库的故障锂电池与其它材料(纸箱及良品电池)混放,未使用1台安全设备(危险物品防爆柜)对故障电池进行有效物理隔离,违反了《原电池第4部分:锂电池的安全要求》GB 8897.4-2008第7.7条第e项的规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一讯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4项(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1台(套)安全设备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一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知思敏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危险化学品未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该公司在二楼注塑车间工具房内存放危险化学品:1、高效脱模剂,规格为500ml/瓶,共计43瓶;2、白电油,规格为10kg/桶,共计1桶)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知思敏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32项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将危险化学品(非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的,处5万元以上7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知思敏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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