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区2024年2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4-08 16:18 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充分运用典型案例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现向社会公布光明区2024年2月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光明区应急管理系统2月共执法检查企业60家,行政处罚12宗,经济处罚12宗,经济行政罚款114.61万元。其中,监督罚款5.6万元,事故罚款109.01万元。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顺之盈模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健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1名电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顺之盈模具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第三十八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48项(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未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处0.5 万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顺之盈模具有限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7500元(柒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鹏洲环保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总人数:8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未如实记录3人)。2.未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未健全1人档案)。3.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法律依据】

深圳市鹏洲环保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第二项违法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法行为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对于该公司第一项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7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并处罚款: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及考核结果等情况的从业人员数量为 5 人以下,且为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鹏洲环保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 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项违法行为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48号(给予警告,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特种作业人员档案不健全的,处0.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深圳市鹏洲环保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2500元(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三项违法行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82号(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从业人员9人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鹏洲环保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合并,决定给予深圳市鹏洲环保再生资源有限责任公司警告、并处人民币12500元(壹万贰仟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总人数:40人)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1名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违法行为编号1008号(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有占总人数30%以下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处3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深圳市汇亿丰塑胶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谢燕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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