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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应急管理局公布2起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5-03-17 11:39 来源: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充分运用执法典型案例引导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从2024年查处的安全生产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选取并公布2起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深圳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2名特种作业人员石某某、闫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作业类别:高处作业)。

【法律依据】

深圳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8项,决定对深圳维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案例介绍】

光明区应急管理执法人员对深圳市和丰创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未对安全设备进行定期检测(一楼危险化学品中间仓库一台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未定期检测)。

【法律依据】

深圳市和丰创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并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年版)》序号第15项,鉴于深圳市和丰创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已及时更换新的达标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经复查后决定对深圳市和丰创业塑胶五金有限公司作出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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