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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肇事逃逸不可取 光明交警盯紧你

发布日期: 2017-08-09 23:36 [绿色光明网]

事故现场。

深圳新闻网8月9日讯(记者 陈圆圆 通讯员 颜晓辉)8月8日上午,光明交警大队接到一个报警电话。市民冯先生报警说,原来他新买的小型越野车停放在玉塘办事处田湾路,结果车身出现了明显的刮碰痕迹,检查车周边未发现留下任何可供联系的信息,冯先生怀疑“碰伤”爱车的车辆已逃逸。

光明交警大队立即派出事故组值班警员赶赴现场,经现场勘查,民警发现小型越野车左后保险杠凹陷,但未发现其他车辆留下痕迹及碎片,需要结合监控进一步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据了解,光明交警大队采取警情管控、快速出警、情勤对接、专业处理等一系列联动机制打击交通事故逃逸,保障市民权益。“发生事故后,肇事车如果逃逸,一律按照交通事故逃逸来处理,事故民警会立即赶往现场处理。”据介绍,发生交通事故逃逸的,可能要负事故全部责任,处罚标准也严于未逃逸,且商业保险不会作出理赔。

“部分司机发生事故后担心交警处罚或者担心事故处理程序繁琐而选择逃逸。然而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光明交警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时刻铭记法律知识,了解肇事逃逸的严重性,不要抱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积极挽救才是上策。

肇事逃逸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并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 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被撞小汽车。

哪些行为可认定为肇事逃逸?

法律界学者认为,以下八种情况可以认定为交通事故逃逸行为:

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没有责任而驶离现场、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等8种情况将被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

1.明知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当事人驾车或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

2.交通事故当事人认为自己对事故没有责任,驾车驶离事故现场的;

3.交通事故当事人有酒后和无证驾车等嫌疑,报案后不履行现场听候处理义务,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后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未报案且无故离开医院的;

5.交通事故当事人虽将伤者送到医院,但给伤者或家属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联系方式后离开医院的;

6.交通事故当事人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7.交通事故当事人离开现场且不承认曾发生交通事故,但有证据证明其应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的;

8.经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或未经协商给付赔偿费用明显不足,交通事故当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实信息,有证据证明其是强行离开现场的。

案例一:

2017年05月09日07时24分许,戴某驾驶小型越野客车沿光明新区松白路主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光明新区人民医院路段时,其车身右侧与同方向相邻车道行驶由右往左变更车道由李某驾驶的无号牌二轮电动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车身左侧发生刮碰,导致李某倒卧在车道内,李某身体及该无号牌二轮电动车又与同方向行驶由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车头右侧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受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车辆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戴爱明当场驾车逃逸。

经过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戴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仔细察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一方面过错;并在道路上发生人员伤亡的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迅速报警处理,反而驾车逃逸,存在过错;张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且未仔细察明道路交通安全状况,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戴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李某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二:

2017年05月29日02时45分许,林某驾驶小型轿车在光明新区玉星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星工三路路口时,该车车身右侧与石某驾驶的在玉星路由南往北行驶至该路口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石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林某驾车逃逸。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林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疏忽大意,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主要过错;并且在道路上发生致人受伤的交通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及迅速报警处理,反而当场驾车逃逸,存在过错。石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也未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的二轮摩托车上道路行驶,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过错。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2017年05月16日22时20分许,王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光明新区南环大道由东往西行驶至维也纳酒店路口时,该车头与前方停在路口等信号灯由曾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尾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轻微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王某弃车逃逸。

经现场勘查和调查取证证实:王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时,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交通状况,遇情况处置不当,是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并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后,未迅速报警和及时配合执勤交警处理事故,反而逃逸,存在过错;无证据证明曾凯有导致此事故发生的过错。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王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曾某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来源: 深圳新闻网 编辑: 陈圆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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