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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一施工单位未落实水土保持相关措施被重罚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08-22 11:46

深圳新闻网8月22日讯 4月16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到丰成路南侧深圳外环某工程项目进行执法,发现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深圳市某宁工程有限公司,已设计水土保持方案,但检查时发现该项目的部分边坡完全裸露,没有绿网覆盖,也未采取其他水土保持措施,检查时可见山脚处有大量被雨水冲刷下来的泥沙,以及大量泥沙流向畔坑水库库尾(非饮用水源),库尾上游的溪流堆积有大量被冲刷下来的泥土。水政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

该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且未根据要求整改,水务部门拟对该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对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潘某和直接责任人刘某拟分别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

■以案说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目前已作出的调查认定情况,涉案施工单位的行为已涉嫌构成未根据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并造成水土流失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四条以及相应处罚标准规定,涉案施工单位将被处以高达20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其单位水土保持工作的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也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的罚款处罚。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施工单位作为责任主体在施工过程中未按照水土保持方案设计和水土保持技术规范等要求落实各项水土保持措施,导致施工工地水土流失,并影响到畔坑水库水质。该行为不仅破坏了水库水质,还降低河道行洪能力,对城市防洪安全造成隐患,同时也破坏了区域生态环境。施工单位与施工人员应当重视水土保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及水土保持相关规范规程采取有效水土保持措施,防止水土流失,同时政府应当加强水土流失环境保护宣传以及执法力度,确保文明施工,保持水土。

宝安日报记者 雷小林 通讯员 黄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