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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前未申报水土保持方案被责令停工并处罚20万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08-23 15:25

深圳新闻网8月23日讯 2018年9月29日,光明区水政执法人员依法对勤诚达正大城某地块项目进行执法检查,该项目建设方为深圳市某实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该项目正在进行出土作业,但该单位未能提供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文件,存在水土流失隐患。

水政执法人员向该单位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其立即停止未取得水土保持方案审批擅自动工的违法行为。

该单位行为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相关规定,水务部门对该项目建设单位作出罚款20万元,并对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负责人杜某和直接责任人黄某分别处以罚款2万元。

■以案说法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开办经济(技术)开发区或旅游开发区、修建铁路、公路、港口码头、电力工程、水工程、市政工程及其他基础设施,开采石(矿)等土木工程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建手续,必须持有经市、区水务主管部门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本案中,根据辖区水务执法部门的调查认定,涉案建设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擅自动工的违法行为,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三条以及相应处罚标准规定,涉案建设单位被责令停工,同时被依法作出20万元的罚款处罚,其单位水土保持工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万元的罚款处罚。此类案件即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这一法制基本原则的生动体现。

■专家点评

本案例中,建设单位作为水土流失防治的责任主体,履行水土保持法定义务的自觉性不高,项目施工前未依法申报水土保持方案,建设过程中未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和内容纳入管理合同并制定管理制度,导致水土流失防治职责不够清晰,应加大对未批先建违法项目建设单位的查处力度,同时推进完善水土保持考核机制,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考核范围,对有关部门水土保持工作履职情况施行考核,提升监管成效。

宝安日报记者 雷小林 通讯员 黄丹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