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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职业病危害作业应为职工做“职检”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19-11-13 13:01

深圳新闻网2019年11月13日讯 2019年6月28日,光明区卫生健康局卫生监督员对某工厂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现场发现:1.该工厂生产产品为X光安检机,生产过程中需使用洗网水、开油水等化学品。但该工厂未能提供X光安检机组装调试岗位在岗劳动者韦某的职业健康检查资料;2.该工厂不能出示《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回执》。

卫生监督员现场询问该工厂负责人,该工厂负责人表示:1.该工厂主要生产X光安检机,调试时可能会有轻微的X光辐射;另外,每周有一两天会有丝印,会使用到开油水和洗网水等化学品,未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2.韦某于2017年3月份入职其单位,之前做品质检验,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2018年下半年,韦某转岗到组装调试岗位,转岗后会接触到X光辐射和洗网水、开油水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在转岗到组装调试岗位前,工厂没有为韦某做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

综上,该工厂存在:1.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的行为;2.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韦某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X光辐射和洗网水、开油水等危害)的组装调试工作的行为。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七)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七)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的规定。上述处罚合并,光明区卫生健康局给予该工厂1、警告,2、罚款人民币五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知多点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涉及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应做好职业病的防护工作,组织接触职业病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益。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光明新闻记者 练洁雯 通讯员 赵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