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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区2020年3月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件

来源:深圳新闻网发布时间:2020-07-02 18:12

为推动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持续深入开展,始终保持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严查严处的高压态势,充分运用典型案件教育引导广大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有效维护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权威,做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打好区公共安全攻坚战,光明区特向社会公布2020年度3月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缺失行政处罚典型案件。

案例一:深圳市精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马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精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存在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精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7年版)》序号第7项的规定,对深圳市精创热能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深圳汇鑫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风险辩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玉塘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汇鑫宏达科技有限公司存在在编制应急预案前未按照规定开展事故风险辩识、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汇鑫宏达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46实施标准的规定,对深圳汇鑫宏达科技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等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凤凰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未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2.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温XX)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3.该公司仓管员(温X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

【法律依据】

   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第三项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仓管员温X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

【处罚结果】

针对该公司的第一项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六)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5项,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的第二项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三)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6项,对该公司作出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该公司的第三项违法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30项,对该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贰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针对仓管员温XX违反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行为,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参照《深圳市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30项,对温XX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综上所述,对深圳康琪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叁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仓管员(温XX)作出警告并处人民币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深圳市旭晨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上岗作业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公明安监中队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发现深圳市旭晨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作业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深圳市旭晨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结果】

光明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深圳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2019年版)》序号第8项的规定,对深圳市旭晨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和处人民币2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编辑: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