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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和谐光明 严惩聚众斗殴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0-09-08 14:42

深圳新闻网2020年9月8日讯 听到“聚众斗殴”这个词,估计大部分人会认为就是打群架或者一群人合伙欺负少数人,只要没出现命案,最多就是被行政拘留或者被公安机关训诫、教育一番,没啥大不了的。其实不然,聚众斗殴行为在刑法上是有规定的,达到一定标准会被判刑。近日,光明区发生两宗工地聚众斗殴案件,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公安机关抓获。光明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

据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介绍,在工地上聚众斗殴,跟普通的场地斗殴有所不同:第一,工人都是出来挣钱的,更容易因为利益冲突打架;第二,工人大都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情绪不稳定,更容易波动;第三,建筑工地到处是钢管、钢筋、木方等打架用的“武器”,一旦动武,后果更严重。第一宗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阿发(化名)与阿强(化名)系光明区某工地两个不同施工组的组长,阿发与阿强因争抢施工材料发生争吵,并相互拳打脚踢,后被劝停分离。随后双方又发生争吵。期间在附近作业的多名工人听到吵闹声后聚集,就地捡起工地上的钢管等工具互相殴打,造成现场两人重伤二级,一人轻伤二级。

另一宗案件也发生在工地上,犯罪嫌疑人小分(化名)与犯罪嫌疑人阿图(化名)分别系光明区某工地装门窗负责人与精装修负责人。双方因争用电梯运输物料发生争执,小分和其同伴两人与阿图及同伴三人发生肢体冲突,随后双方被各自同事劝开。不久,双方再次因争用电梯运输物料发生争执。犯罪嫌疑人小分纠集四人与犯罪嫌疑人阿图纠集的三人在工地某处空地上手持工具进行械斗,现场造成多人受伤。

接到案件后,区人民检察院刑检部门分别针对两宗案件进行深入讨论,以求依法严查严办、速查速办。经审查,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对两宗案件中的相关犯罪嫌疑人共十二人以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结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多次聚众斗殴的;(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检察官提醒光明区各施工单位加强管理,同时呼吁广大群众遇事理性解决,有话好好说,以“和”为贵。

光明新闻记者 杨曦 通讯员 苏慧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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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谢燕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