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绿色光明网 > 平安光明 > 

平安光明

光明首宗高空抛物案被告人入刑六个月

来源:宝安日报发布时间:2021-05-13 11:15

深圳新闻网2021年5月13日讯 高空抛物行为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日,光明法院以简易独任程序,依法判决一起高空抛物案,该案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施行后光明区首宗高空抛物入刑案。

据悉,2021年1月以来,被告人苏某在光明区某街道住房住宿期间,多次从所住房间窗户向外抛掷啤酒瓶、垃圾等物品。1月14日中午,苏某从临街的窗户向外高空抛出两个玻璃啤酒瓶,差点砸到路人,路过行人报警,民警前往被告人所在住房将其抓获。另查明,被告人苏某于2020年8月3日到9月11日在光明区某街道另一住房住宿期间,两次向楼下扔啤酒瓶。

4月2日,光明检察院向光明法院提起公诉,被告人苏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4月26日,光明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苏某的行为构成高空抛物罪,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的情节,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据光明法院法官介绍,以往的刑法条文没有设置高空抛物罪,高空抛物行为往往较难入罪,一般是造成了严重后果后,以其他罪名予以判处,法律震慑力不够强大。根据今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七),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增设高空抛物罪,标志着高空抛物行为正式入刑,该行为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如果情节严重,同样可以入罪。

据了解,高空抛物行为已进入民刑共治时代。不管有意无意,一旦高空抛物,都要为自己的行为买单。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光明新闻记者 杨曦 通讯员 陈乐婵

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光明区在行动


[编辑:谢燕丽]